民法典对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完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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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|
《湖南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》2020年第5期 2020/11/29 21:19:2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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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 民法典;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;精神损害赔偿;规则;完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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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摘要: 《民法典》第1183条第2款规定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,是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4条的基础上,总结经验,进行理论概括形成的,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和丰富的理论依据,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具有重要价值。构成该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,须具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,侵害的客体是具有人格意义或者身份意义的特定物,损害后果是造成受害人的严重精神损害。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,应当由法官依据实际情况裁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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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对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完善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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