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5年,某市煤气公司修筑一条煤气管道,并委托给龙发建筑公司施工修筑。龙发建筑公司在修建过程中,晚上将未完成的管道加上井盖,并在道路两旁加上了警示牌。第三人晚上了路过工地,将井盖偷走,并将警示牌砸坏。行人杨某晚上路过建筑工地,跌入地下施工处,导致多处受伤,花去医药费若干,并导致务工损失。杨某向煤气公司索赔,遭到煤气公司的拒绝,理由为该工程已经承包给建筑公司,煤气公司不对建筑过程中的事故负责,该事故应由龙发建筑公司负责。龙发建筑公司则认为,该公司已经尽了最大的注意,沟井盖是被不知名的第三人偷走,并砸坏了警示牌,有责任的是第三人,与本公司无关。杨某遂向某市北区人民法院状告煤气公司与建筑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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